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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8556万股云南白药股权 陈发树告红塔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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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索要8556万股云南白药股权 陈发树告红塔昨日开庭

资料图
 

N本报记者 林可

核心提示:昨日上午,陈发树与红塔集团事关云南白药约8556万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该案的标的额巨大,因而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云南红塔集团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等。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审阶段中午即宣告结束,云南高院审判长宣布双方上交书面陈词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中烟是否有权否决股权转让

由于云南红塔集团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的依据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的审批协议,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在庭审中提出质疑,按照国家规定,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王卫国认为,红塔集团“报请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过户”仅仅是一次“合规性审批”,通常来说,全国类似审批的期限为:国资委系统98个日历日,财政部系统72个日历日,但是这期间陈发树虽不断催促,却始终得不到批复。

红塔律师王琳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国烟草总公司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云南红塔是否违约

王卫国同时认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云南红塔集团的报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而上报财政部的环节则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中国烟草总公司还曾先后多次对下级公司表达不履行的意思,这一行为是故意迟延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红塔律师王琳则表示,交易只能逐级报批,无法直接送达财政部,即由云南红塔上报到云南中烟,再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红塔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报,但无权越级上报至财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责任问题。

对此王卫国指出,云南红塔当天完成提报、云南中烟向中烟草提报历时83天,但中烟草做出不同意回复却用时2年零45天。

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

中烟总公司在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王卫国指出,目前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以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为主。但是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总公司在签订协议800多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而此期间,该股权的市值已由22亿涨到目前的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也不禁让人怀疑是否与股价大涨有关。

王卫国说,按照中烟关于国资流失的逻辑,如果价格涨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价格跌了就是合法转让,这种“太灵活”的国资管理的模式,正是让陈发树不解甚至愤怒之处。

而对于原告律师在庭审中就“国有资产流失”说法是否成立的提问,红塔代理律师并未当庭给予正面回应。

事件回顾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云南白药约8556万股股权,每股交易价格为33.54元,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当时云南白药盘面价格为43.92元,截至昨日,收盘价为61.95元,上涨41%。

●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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