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周锡银 实习生 陈丽萍
本报讯 近日,省物价局出台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我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
据悉,《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配制自用或者调剂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
据悉,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其中制造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调剂调拨利润率不得超过3%,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调剂零售价格=调剂调拨(购入)价×(1+调剂调拨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