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杨阳
本报讯 近三个月来,我省商品房销售有所回暖,相应的购房投诉也明显增加。省消委会昨天表示,近期多位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先应开发商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故不能正式签约,开发商却拒绝返还定金。省消委会发布今年第七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切要仔细、耐心地阅读合同,尤其是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
律师提醒
省消委会律师团成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提醒: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而“订金”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开发商的权利
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此后又拒绝购买房产,开发商可以依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购房者交付的定金,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消费者注意事项
购房者需关注有的购房合同中将定金改为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并约定违约后予以没收等条款。消费者均应看清、理解后再行签约和交付相应款项。
此外,预定协议、购房合同都属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签订预定协议还是购房合同,购房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仔细、耐心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定金、购房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