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2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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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酒楼就餐摔伤食客获赔千元

 

N本报记者 林可 通讯员 张莉

本报8月11日,张女士和朋友在位于福州塔头路的一家酒楼就餐,不料,在去洗手间的时候因地面湿滑,张女士摔了一跤,全身除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外,还摔坏了一颗牙。事后,张女士找到酒楼要求赔偿,但遭到酒楼的拒绝。酒楼表示,张女士摔倒,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商家出于同情只能作出一点补偿表示一下,无法由其负责。

工商所工作人员接诉后,当即对此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证,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购物环境安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经过工商干部多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楼经营者同意赔偿张女士医药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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