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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法定机关组织 可提公益诉

 

N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

本报讯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小额诉讼可一审终审。

据《法制晚报》报道,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相比之前草案中的“10000元以下实行一审终审”,一审终审的标的额有所提高。

法律还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工委副主任解读公益诉讼主体

中国日报记者: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这一修改的时候,专门讲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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