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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还应有明确时间表

 

N晏庆盛

近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正式拉开帷幕。将来人们患大病就医,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报销医药费,实际报销比例将不低于50%。对此,舆论关注度极高。(9月2日中新网)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小病基本可保障,而一旦得了大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高,成为很多家庭不可承受之重。正如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所言,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有必要就此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

纵观《指导意见》,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既让城乡居民享有大病医保,又不额外增加民众的缴费负担。毫无疑问,以不增加缴费负担为前提的大病医保对民众是一项真正的政策利好,当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大病医保何时全面推行落实,民众何时享受到这项政策利好。

从既往经验看,对民众利好的政策,往往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因而一些地方缺乏积极性。这次中央部门充分放权,对大病医保除了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具体实施办法交由各地谋划。这固然是基于各地情况迥异不便一刀切的考虑,但因为缺少“硬约束”,难免有些地方以各种理由拖延。

笔者认为,推行大病医保至少要有一个明确时间表,即明确规定各地推行大病医保的期限,以督促各地尽快落实到位。让大病医保制度早一天落地,就能避免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时不我待。

目前,很多地方都把增加居民幸福感作为政府工作目标,民众“幸福指数”渐成各地政府比拼的一项政绩。显然,让人们“病有所医”、大病亦有保障,是提高民众“幸福指数”不可或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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