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文林
本报讯 作为夜总会的保安人员,原本职责是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可是一保安郭某峰却见财起意,监守自盗,利用自己在夜总会值夜班的时机实施盗窃。近日,荔城法院以郭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2月8日凌晨3时许,郭某峰利用自己一个人在音乐会所值夜班期间,关掉该会所监控主机,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作撬开夜总会一楼大厅总台前装有硬币的玻璃盒,把玻璃盒内合计4400元的硬币盗走并逃离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