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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金罐是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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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说金罐是纯金的”
■奥运金罐涉假案昨开庭,健力宝否认就金罐材质做约定;■庄晓岩代理律师临时提出赔偿50万元,后撤销该请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向
 

N华商晨报供稿

昨天下午,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诉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广东佛山市三水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在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意向,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现场

健力宝未提供任何证据

庄晓岩本人并没有出现在法庭现场,一切都交给了她的代理律师杨富壮负责。庭审现场,除了之前透露的要求更换纯金健力宝金罐、向原告赔礼道歉以及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外,杨富壮还临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健力宝公司赔偿庄晓岩经济损失50万元。健力宝方面有两位律师出庭,对于庄晓岩提出的诉讼请求,健力宝方面要求法院驳回。

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分别出示了四个证据:第一个是中国体育报、北京晚报和羊城晚报三家媒体在1992年对赠予金罐事件的报道,同时还有律师采访的当年报道此事的中国体育报记者的录音;第二个是健力宝金罐本身;第三个是权威部门对健力宝金罐的检验报告;第四个是庄晓岩与健力宝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健力宝工作人员在录音中对庄晓岩表示了歉意并称一定会“有错就改”。

健力宝方面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他们承认,1992年赠予奥运冠军的18个金罐的材质是金和银。主审法官向健力宝提问:“你方是否确认赠予奥运冠军的金罐材质是金和银?”健力宝方面回答:“据我们所知,1992年的这批都是。”

揭秘

50万元经济赔偿为何撤销?

在昨日庭审最后,杨富壮撤销了赔偿请求,这成为了昨日庭审十分引人关注的一幕。杨富壮解释道:“之前我们的确没有经济赔偿的要求,庭审前一天我和庄晓岩进行了沟通,问是否要求经济赔偿,她让我自己掌握。为了给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我临时增加了这项请求。”

健力宝方面则认为,庄晓岩一方提出的临时诉求请求不恰当并认为如果原告方要求经济赔偿,可以另案起诉。但法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与第一项诉讼请求更换金罐均依附于原来的合同纠纷,均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为便于法庭高效解决纠纷,决定准许增加该项诉讼。”

在经过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杨富壮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又撤销了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的要求,对此他解释说:“健力宝方面之前已经道过歉了,所以撤销。至于撤销50万元的经济赔偿,我们主要是从对方的角度考虑的。我们把赔偿变成补偿,把这个权利交给对方,我们相信健力宝公司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辩论。

“金罐”是否该理解为纯金?

庄晓岩一方认为,健力宝公司当年在全国媒体前赠予了奥运冠军18个金罐,并且明确表示每个金罐价值4万元,从这个意义上讲,健力宝赠予庄晓岩的金罐应该是纯金质的。不过健力宝公司却认为,金罐为纯金打造的概念是庄晓岩的个人理解,其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大有局部纯金的物体被称为金某某,比如金笔、金杯、金表、金牌等。”

健力宝是否对材质作过承诺?

在庄晓岩律师出示的证据中,从对当时记者的采访和新闻稿件中可以证明,“金罐价值4万元”的说法来自于健力宝公司,这相当于健力宝公司向外界承诺了金罐的价值。健力宝方面则对媒体报道的内容存在异议,“健力宝公司从来没有就奥运金罐材质价格做任何形式的约定,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健力宝公司曾经对新闻媒体表示每个金罐价值4万元。”

庄晓岩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法庭辩论阶段,健力宝方面认为庄晓岩的诉讼请求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时隔20年后提出诉讼,应该驳回。健力宝方面认为,虽然金罐鉴定报告去年才出炉,但根据生活常识,原告应该早就知道这个金罐并非纯金。而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认为:“一般的案件诉讼时效是2年,但特殊案件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在我们立案的时候还在这个时间内,所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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