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9月27日前,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fjfzb.gov.cn),或通过信函、电邮(fazhi@fuji⁃an.gov.cn)提出意见。
鉴证员回避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自行回避: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证方法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发生改变的物品,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或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证异议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国家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意见为最终复核裁定意见。
根据草案,价格鉴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价格鉴证活动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