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谢能雨 林晖
本报讯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发票。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近日,福建省国税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确保试点纳税人11月1日起开具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发票。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了解到,福建省国税局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思路,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内纳税人原先使用的发票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客运专用和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使用自有发票开具软件的纳税人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