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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邮企禁止5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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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邮企禁止5种行为
《福建省邮政条例》获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福建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表决通过,这也是我省首部邮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闽台邮政合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结合福建在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中的独特区位优势,将“闽台邮政合作”设为专章,并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闽台邮政合作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

根据《条例》,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5种行为。这5种行为包括: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条例》明确,该规定也适用于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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