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羊城晚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缴纳个税问题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上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明确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有关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
据了解,目前证券经纪人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与证券公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被称为“客户经理”,其收入主要为工资和奖金(业务提成);还有就是证券经纪人和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人的主要收入是返佣,而这笔佣金是各营业部以劳务报酬形式支付。
通行的纳税方式为,营业部按返佣总额先扣除一部分风险抵押金(一般为返佣金额的10%),剩余部分作为当期应付款进行代扣税后发放,发放时将先扣除全额营业税及附加,然后按劳务报酬税率扣除。但对于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可税前抵扣多少,则没有明确。于是,拿发票冲抵成为这个圈子通行的做法,这造成了一定的逃税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