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今年4月25日,本报报道了两名男子因行车时与其他车主发生小纠纷,竟持弹弓向对方车辆弹射钢珠,击碎对方的玻璃,后被起诉。近日,此二人被连江县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10月18日,李先生驾车前往广东,途经沈海高速连江县路段时,与蒋某刚、叶某林驾驶乘坐的白色小轿车互相超车,引发争执,双方在车上对骂。正当李先生准备变道超过该车时,突然“砰”的一声,后该车又加速,尾随李先生车右侧,又一声“砰”响,没过多久,“砰”声又起。李先生一看挡风玻璃上的洞,连忙打电话报警。
警方赶到后,李先生才得知,原来是白色轿车里的蒋某刚、叶某林在追逐的过程中,心有怒气不能平,遂找到车上的弹弓和钢珠弹射他的车。
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李先生的车子前挡风玻璃(含贴膜)破裂,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右后门车窗玻璃破裂但已自行修复,无法鉴定价格。
连江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向他人驾驶的车辆弹射钢珠,危害他人车辆及车内人员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及乘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向特定车辆弹射钢珠,但被害车辆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种行为足以给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造成潜在危险。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