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2版:国内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广西在建高速隧道塌方 造成5死1伤
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被取消和调整
陕西“表哥”杨达才 存款涉20余家银行
西安工地发生火灾已致14死22伤
聂海涛:爱国就是每一个数据,每一张图纸
民政部颁布新规定 社会团体禁“卖牌子”敛财
卫生部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政部颁布新规定 社会团体禁“卖牌子”敛财

 

N法晚

本报讯 昨日,民政部网站公布民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卖牌子”敛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等社会关注的不法行为。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时,不得强制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强制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针对“卖牌子”敛财乱象,《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应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调查了解,如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合作;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为防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规定》还要求,社会团体与其所举办经济实体在资产、机构、人员方面要分开,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