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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病历上姓名差一字 医院拒绝赔偿

 

N本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张婷铃

本报讯 宁德屏南一女子遭遇医疗事故,却因病历上名字一字之差无法得到赔偿,乡镇派出所为该女子开户籍证明,证实两名字为同一人,却被屏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证明。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裁定驳回妇幼保健院的起诉。

2010年,张丽红(化名)在屏南妇幼保健院治病,手术后因药物反应全身瘫痪。张丽红遂起诉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认为在该院就诊的病历上就诊人是张阿红,与张丽红无关,拒绝赔偿。

2011年2月,张丽红前往屏南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开具了张丽红绰号张阿红,二者系同一人的户籍证明。妇幼保健院认为派出所作出的证明与其存利害关系,且该证明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撤销。

屏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妇幼保健院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妇幼保健院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于近日裁定驳回妇幼保健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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