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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控物价我省出台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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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控物价我省出台细案
物价显著持续上涨时,哪些对象可领价格补贴?满足哪些条件可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应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方案中都有具体规定
 

N本报记者 周锡银

本报讯 物价显著持续上涨时,我省哪些对象可领到价格补贴,补贴有多少?满足哪些条件,可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

据介绍,新《方案》包括以下几部分:价格调控协调机制、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机制、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平价商店运行机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从9月28日起正式实施。新《方案》中,对各类物价上涨以及应急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职能分工,并制定出了确切的价格补贴标准。

【关键词】突发事件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分4个等级

据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出台的《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制定了“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机制”,除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层级划分,按照我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外,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级次,按照影响大小,划分为4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特别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第二层级为重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在一个设区市或一个设区市所辖的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第三层级为较大市场供应应急处置。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求严重失衡、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供应异常的状况。

第四层级为一般市场供应应急处置。一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当地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构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状况。

遭遇突发事件,如何应急?

据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贸、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外经贸、公安、物价、工商、质监、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根据《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其中,经贸、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增加供应,督促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采购,紧急增产,动用库存,增加市场平价粮油肉禽蛋菜鱼供应量。发展改革、经贸、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区域调剂和动用储备,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动用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按照权限先动用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申请动用中央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国内资源不足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申请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预案的启动和停止时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关键词】平价商店

满足5个条件之一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新《方案》规定,满足5个条件之一时,我省将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5个条件为:

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二是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三是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四是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五为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平价商店如何设立?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黄先生介绍,CPI的涨幅是一个最主要的指标,今年我省年度控价目标在4%,如果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全省各平价商店就可以启动平价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对食品类价格、猪肉价格、蔬菜价格进行平价调控。但具体应启动哪些农副产品平价调整,要看哪类食品价格涨幅超过规定范围。

据介绍,实施控价后,政府对经营者因执行控价任务的损失,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进行补贴。

在价格波动时期,平价商店的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而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据介绍,平价商店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关键词】价格补贴

我省5类补助对象可享受价格补贴

据了解,根据方案,当物价持续显著上涨时,我省5类对象可以享受价格补贴。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其中,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时以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制定启动条件。对于还没有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时先用CPI作为启动依据,当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直到月同比CPI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则停止联动机制和补贴。

据了解,我省目前仅有厦门市已编制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福州等其他各地市已有编制,但尚未启用,而部分县市还尚未编制低收入价格指数。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补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此外,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能缩小保障范围。

补贴如何发放?

补助标准有多少?根据方案,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的标准=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将按10元发放。

而当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及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键词】价格调节基金出现7种情形之一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我省各设区市均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而新《方案》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现7种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一个情形为,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二个情形为,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第三个情形为,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第四个情形为,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五个情形为,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第六个情形为,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第七个情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为确保平价商店的平价惠民功能,要求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以保障建设资金充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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