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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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取出他人钱分陌生人3000元
原来他在ATM机上捡到了别人的卡,取出了6000元,为了封口,作出如此怪异举动;两人均涉嫌犯罪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蔡振武

本报讯 到银行取钱时发现有人把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他毫不客气地从中取出6000元现金,并分了3000元给在场的另一名陌生人作为“封口费”。记者昨日了解到,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已依法对许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提起公诉。

ATM机上捡到卡擅自取了钱

今年5月29日下午5点多,邱某和许某一前一后来

到莆田城厢区灵川镇一家银行的ATM机前取款。排在前面的邱某因为是第一次操作ATM机,对ATM机的性能并不十分清楚,他摆弄了很久仍没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到机子中。就在邱某还在犯糊涂的时候,排在后面的许某挤了上来,他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的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于是他立即明白是之前有人把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了。

见此情景,许某立即上前让邱某走开,自己在ATM机上操作起来。第一次操作,许某从ATM机上取出3000元递给身后的邱某,第二次他又取出3000元给自己留下,最后许某将该银行卡取出并带走。

不久后,失主黄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且卡上钱已被人取走,赶紧向警方报了案。办案民警通过调取ATM机上的监控视频找到许某和邱某,两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并将所取的钱财归还给黄某。据许某交代,此前自己并不认识邱某,分给他钱是为了让他“封口”。

此许某非许霆两案性质不同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因此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现在,只要一提到ATM机犯罪,很多人就会想到几年前发生的许霆案。其实,不少类似案件与许霆案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办案检察官说,许霆是利用ATM机的故障取走银行的钱,而本案中许某和邱某二人明知别人的卡遗留在ATM机里,仍然从中取钱。从法律上说,这种行为已不是“捡钱”,而是骗钱。

另据悉,本案中私分他人银行卡上钱的邱某也已被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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