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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提高“强制收治”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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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提高“强制收治”门槛?

 

N徐德国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舆论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强调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10月24日《新京报》)

强调“自愿原则”是有针对性的,是为了避免公民“被精神病”,这无疑是进步。但另一方面,自愿原则能“包治百病”么?精神病人在发病初期,或许还有表达“自愿”的能力,但到了严重期,他根本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个“自愿原则”如何落实?还有,对极具攻击性的“武疯子”,如果强调“自愿原则”,会不会导致出现更多的“定时炸弹”?

“自愿原则”不可少,但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治疗措施也不可少,这两者之间应该界定明晰,以加强监管和治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在强调“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强制收治”的门槛,比如经司法部门鉴定后的患者才可强制收治入院。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既加大“被精神病”的难度,又不会出现“武疯子”任意伤人却无人管的尴尬局面。

强调“自愿原则”以遏制当下愈演愈烈的“被精神病”现象,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些年,为什么精神病收治乱象饱受舆论炮轰?除了“被精神病”成为一些地方官员打击维权民众的工具这个主因外,个别精神病院受利益诱惑,出具虚假精神病诊断,沦为践踏公民权益的帮凶也是一大因素。对这些医院该如何惩处?这显然不是强调“自愿原则”就可迎刃而解的。

在强调“自愿原则”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精神病鉴定的把关程序,提高弄虚作假者的违法成本。不然,虚假的精神病诊断书都能出具,弄一张虚假的“自愿治疗”同意书又何难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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