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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中国式处罚”对付“中国式过马路”?

 

N吴龙贵

从本月23日起,在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处以50元以下罚款。当地交管部门负责人强调说,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处罚前三名。这引发热议,众说不一。(10月25日《法制日报》)

近段时间,“中国式过马路”话题很是红火,舆论逐渐形成共识:很多人闯红灯,除了个人素质外,外在的规章制度能否有效约束公众,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以此观之,“在大路口闯红灯的只罚前三名”的举措无法让人苟同。当地管理部门作出这样的新规,想必是出于如下考虑:大路口交通繁忙,短时间内如果对所有闯红灯者实行处罚,很可能造成拥堵,与其如此,不如处罚“带头大哥”,“凑够一撮人就走”现象自然就有所减少。

这样的初衷无可非议,但“只罚前三名”显然低估了人性的复杂——只罚前三名,那么谁是前三名呢?一堆人过马路,谁先谁后本来就难界定,到时难免扯皮。要知道,很多人连闯红灯都可以闯得理直气壮,他们怎么可能在“谁是前三名”这个问题上坦白交代?更重要的是,“只罚前三名”模糊了违法和守法的界限,使得“法不责众”得以正当化。

对交通违法者,该不该做到一视同仁和能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这是两个问题,不可混淆。执法者不能因为事实上做不到而降低交通规则的标准。如果“凑够一撮人就走”是中国式过马路,那么,“只罚前三名”其实就是一种中国式处罚,归根结底都是缺乏规则意识的表现。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并不难,执法者多花点精力搜集证据,执法常态化,谁违规就处罚谁,并且曝光之,让他们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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