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福建日报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除厦门外的全省市县(区)内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将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过渡扶持对象是:实际税负有增加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增加的税负计算依据为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
过渡扶持期限是: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