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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万多纳税户 明起“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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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2万多纳税户 明起“营改增”
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将减轻;国税部门详解发票如何开具等热点问题
﹃营改增﹄可减轻企业税负 资料图
 

N本报记者 薛辉 黄立东 实习生 赵倩云

关注理由: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11月1日起,我省作为第四批试点省份,将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到目前为止,经我省各级国税部门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共有23363户(不含厦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对相关行业带来哪些利好?发票应如何开具?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政策点击】试点范围涉及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

“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适用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在2012年11月1日后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省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企业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燃油费、路桥费、人力成本、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这两个行业若在正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总体税负不会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时期不同或异地加油难取得抵扣凭证、部分企业未积极主动索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原因,导致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的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测算分析了营改增对我省的影响,我省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已于10月26日在媒体上公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

【新闻解读】

“营改增”带来四大利好国税部门详解热点问题

本报讯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试点正式推开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除“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外,将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就相关热点问题,省、市国税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解答。

“营改增”四大利好

我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将给纳税人带来的利好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经缴纳的进项税款。

二是减轻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减轻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从上海试点情况看,90%左右的试点企业税负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我省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解决了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六大热点问题解答

●试点纳税人该用哪种发票?

答:通过简并和优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发票发生了变化。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而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更换?

答:试点纳税人移交国税机关征管后,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并且已刻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如何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按下列要求开具,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但要注意的是,“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11月1日后才可开具发票,若需开具发票,企业须先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执行“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抄税后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在11月份申报期内到税务大厅进行零报税,但不允许进行纳税申报。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中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11月1日后可以直接通过税控盘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需在11月申报期内在税控发票开票系统“汇总与变更”模块执行“报送数据”,抄取征期数据至报税盘,并持报税盘到税务局窗口进行零报税,但不允许进行纳税申报。

●什么情况下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哪些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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