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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获知缺陷应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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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经营者获知缺陷应立即召回

 

N据新华社

本报讯 昨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发布,《条例》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进口车也适用

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这一《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志、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处罚力度加大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2004年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而这一《条例》将罚款上限提至100万元,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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