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正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减少资金分配人为因素,强化部门责任和绩效评价。
对专项资金要跟踪监督
专项资金作为上下级政府间调节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是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不科学、职责不清、监管乏力、缺少绩效评价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凸显。
根据《办法》,将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批、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使专项资金由“人为设立”向“依法设立”转变,由“人为分配”向“依法分配”转变,由“人为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办法》拟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未按预算执行资金将被追回
《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省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省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三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途径提交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2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提意见;信函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信封上注明“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电邮: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