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福建新闻·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闽省属医院医药费划定“高压线”
我省划定10年鸟类禁猎期
连续加班乙肝孕妇肝衰竭
儿童多动症国产药全省缺货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2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省属医院医药费划定“高压线”
医院医药费用超过“高压线”,超收部分要上缴
 

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厅下发了2012年省属医院控制医药费用的“高压线”,“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较2011年增长幅度总体控制在6%以下。据介绍,各医院医药费若超过了“高压线”,要将超收上缴。上缴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等方面。

据介绍,2012年省属在榕综合医院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不能超过207.35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能超过16472.96元;非在榕综合医院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不能超过195.83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能超过11058.77元。

专科医院中,省妇幼保健院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不能超过138.23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能超过5068.60元;省肿瘤医院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不能超过518.38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不能超过29950.83元。

据了解,我省从2005年开展控制医药费用增长,2005年、2006年,我省医药费用实现“零增长”。从2007年以后,允许各医疗机构的每门诊人次收费、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每年适当增长,但增幅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