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国企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不得擅自分配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奖励。日前,仙游县财政局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薪酬向职工倾斜
该实施意见明确,仙游县县属国有企业须根据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为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工效挂钩原则上应向一线职工倾斜。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企业负责人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国企领导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不得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擅自分配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奖励。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职务消费不得超标
在职务消费方面,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等。
此外,国企领导人员还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