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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工程建设占用湿地 用地单位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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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规定工程建设占用湿地 用地单位应予补偿

 

N中新

本报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国家林业局日前研究起草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意见稿规定,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此外,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其组织论证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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