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太容 陈云 付严
本报讯 近日,连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连江某电器商场印制的商场信誉卡中的条款涉嫌违法。售出商品非质量原因要求退货的,要收服务费,按大电大于5%,小电大于10%收费,质量问题可以换或大于或等于原先金额的货物(大于金额补差价),退货要收的服务费同上。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商家推出的信誉卡属于格式合同,自行规定收取退货服务费的行为,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不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