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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幸福,那是不知足”
“青春损失费”能讨得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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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春损失费”能讨得回吗?

 

N栏目主持 陈锟

建瓯的薛小姐和福州已婚的杨先生在榕同居两年,后迫于压力分手。分手之际,两人签下协议,杨先生支付10万元给薛小姐作为补偿费,并当场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则写了一张欠条。近日,薛小姐拿欠条找杨先生要钱,可他却不兑现。薛小姐找到主持人询问,这样的欠条法律保护吗?

薛小姐说,2009年5月,她和杨先生在一场聚会时相识了,短暂交往后便同居了。“当时,我不知道他有老婆,直到他老婆找上门才知道。”薛小姐说,分手时,薛小姐要求杨先生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他们两人定了协议,杨先生先支付5万元给她,其余的签下欠条。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说,这类情况常见于未婚同居或一方婚外与他人同居。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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