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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中“弹”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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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中“弹”身亡
漳州一名师傅在拆卸货车轮胎时,被车轮轮辋弹射击伤致死;法院认定,这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25万余元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送货途中,货车司机发现右后车轮出现故障,请修车师傅到现场修理,不想在拆卸轮胎过程中,一车轮轮辋受压弹射而出,击伤修车师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与货车承保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昨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判赔25万余元。

修车引发的事故

2012年7月9日1时左右,被告颜某侯雇员严某华驾驶一辆超载货车由漳州龙海市九湖镇沿省道西港线往石码方向行驶,至颜厝镇路段,司机严某华发现货车右后轮出现故障,就将车停放于路右非机动车道内,并联系在漳州芗城区经营轮胎店的戴某到现场进行维修。

戴某在拆卸汽车第三轴右内侧轮胎后,因货车第三轴右内侧轮轮辋有旧的裂痕,在轮胎气压作用下,轮辋在旧的断裂处发生断裂,轮辋崩裂弹射到戴某身上,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修车师傅也有过错

事后,在认定该起事故是否属交通事故问题上,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产生了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案中严某华驾驶被告颜某侯所有的肇事车辆超载且轮胎存在旧有的裂痕,导致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雇主即被告颜某侯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戴某在更换轮胎的过程中没有先行排空被更换轮胎中的气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轻信能够避免,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错,应由其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确定,本次事故共造成戴某家人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万余元,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戴家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保险金255188.41元。

□普及一下

交通事故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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