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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万元再征个税”对谁有利?
贪官何以无视国法 却怕“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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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官何以无视国法 却怕“得罪”人

 

N晏扬

广州一名城管队长王宝林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贿赂共计432万元。日前,王宝林以受贿罪被追究刑责,在庭审中,他说:“行贿人都是通过中间人行贿,这些中间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我得罪不起。”(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因为害怕得罪人,所以“被迫”受贿,这套逻辑在一些贪官当中很流行。对此,人们早已“审丑疲劳”。在我等普通百姓眼里,所谓“被迫受贿”无异于笑话,不仅矫情,而且涉嫌侮辱法官和公众的智商。

这些官员之所以沦为贪官,说到底还是自身的贪欲作怪,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他们是一枚“无缝的蛋”,“苍蝇”便无处下嘴;另一方面,世上也没有拒绝不了的“礼”,即使真的拒绝不了,还可以上交组织或存入“廉政账户”。这些贪官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赃款悄悄据为己有?

面对类似案件,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些贪官怕得罪权势者,怕得罪行贿者,却为何不怕“得罪”国法?他们应该明白,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固然能让一些人高兴,避免得罪人,但这种行为“得罪”了国法,势必受到法律严惩。对一般百姓而言,宁肯得罪人也不敢“得罪”国法,而这些贪官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何?

因为他们存有侥幸心理,而这种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之一,就在于贪腐行为如果不被发现,就不会被国法严惩。放眼现实,毋庸讳言,确有不少贪官是偶然被发现的,比如“小偷反腐”、“情妇反腐”,比如周久耕因“天价烟”入狱等。这些“偶然性”落马贪官,让一些官员造成“只有倒霉者才会被查处”的印象,于是在他们眼里,国法的威严被打折扣。

由此观之,要让官员抵制各种诱惑,唯有健全反腐制度,织密反腐大网,提高贪腐行为被发现、被查处的必然性。当贪腐者“伸手必被捉”,相信官员都会宁肯得罪人也不敢“得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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