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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儿童身心健全可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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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台“修法”加大处罚虐童行为力度
妨害儿童身心健全可判5年

 

N中新

据台媒报道,虐童事件近日频传,台湾立法机构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指出,通过凌虐或其他方法,影响幼童身心健全或发育的行为纳为虐童要件,明确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意图营利施以犯行,除了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还处300万(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谢国梁认为,“新法”重点在于增订虐童要件。“过去条文法案内容只是对他身体要有所损害,或许饿他肚子、不给饭吃、长期辱骂造成生理创伤,所以此次条文要把身心损害都纳为犯行的构成要件”。

参与“修法”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说,“如果他凌虐孩子还意图要营利的话,那这次‘修法’还是要重罚,过去这部分才处1000元以下罚金,这次就是要并科300万以下罚金,所以是采取比较严厉的处罚”。

王育敏更指出,过去“法令”重点是在身体伤害,而现在更进一步考虑到身心发育,她认为这是儿童保护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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