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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民过激言论 公权应予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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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村官任建宇发帖被劳教诉讼案宣判
法院:对公民过激言论 公权应予宽容

 

N新华 人民 京华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微博、发帖被劳教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宣判,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宣判前一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同日获得自由。

法院:违法行政应予纠正

法院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法院认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凡实体、程序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纠正。法院同时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回顾:发负面信息被劳教

任建宇曾经是一名大学生村官。其两年试用期满,正在公示等待转正期间,因在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在浦志强等律师的鼓励帮助下,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义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方面曾以撤诉为条件释放任建宇,但遭其拒绝。11月19日,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称经复查认为对任建宇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法官释疑:为何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从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看,任建宇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会见、通信、通电话的权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此期间亦曾委托其父及其女友代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其主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均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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