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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明不白 福州一物流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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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使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明不白 福州一物流公司被罚

 

N见习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庄奔马 付严

本报讯 很多消费者托运货物、购买手机或者参加旅行团,签的往往是商家准备好的格式合同,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混迹”其中,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全盘接受。

11月份以来,福州仓山区工商局开展物流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共查处物流行业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6件。昨日,仓山区一物流公司因使用免责格式合同行为,被工商局处以1000元罚款。

日前,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盖山镇义序物流园进行巡查时发现,一物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货物运单》为一式四联,在《货物运单》2-4联背面印有《运单约定事项》,其中第二条约定:“收货人应在承运人通知收货人提货之日起三日内凭客户提货单和托运人所注明的有效凭证提货,运费未付讫者,承运人有权留置该货,直至运费付讫为止。凡逾期超过30日,承运人不予保管,因货物损坏、变质、灭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因此,该物流公司的格式条款的缩短了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1个月,又擅自规定“因货物损坏、变质、灭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都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目前工商部门已经推出了涉及物流、购车、预付费消费等多个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这些权利义务约束明确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商家自己制定的合同,消费者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具体条款,避免被“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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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收1元餐具费 商家被罚5000元

N见习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阳嫔琼 陈霞 付严

本报讯 商家以“服务餐费”名义收费,实则强制收取了一次性餐具使用费。近日,罗源消费者陈先生在该县城某鱼庄消费结账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陈先生感到很困惑:工商部门都宣布不能收了,怎么改头换面又变相收了呢?

经罗源县工商局凤山工商所现场检查,该鱼庄的菜金抵用券上将“餐具消费”作为不可抵用的款项之一,商家也承认了从开业至今一直都有收取餐具使用费。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强制收取消费者餐具使用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5000元。

据了解,罗源县工商局此前曾通过罗源县电视台、电信、联通及移动公司向全县餐饮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发布禁止收取餐具使用费的通知和短信提醒。

最后,工商人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用餐时,若发现仍有被强制收取或变相收取1元餐具使用费,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不要因数额较小就不了了之,纵容商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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