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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照经营最高可罚3万
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征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意见,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建议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开《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查处情况将入政府绩效考评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咋管有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规定,对于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擅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其他许可证件而未取得的擅自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的擅自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查处:未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证件,擅自经营的,由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前置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无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对同一经营项目涉及有先后顺序的多项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第一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前一顺序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后一顺序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对同一经营项目涉及没有先后顺序的多项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为无证经营供水电也要罚款

根据意见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由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公布。

对于未取得除营业执照外其他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方式可提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12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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