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锟
我想问
小李是福州某软件公司的职工,2008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五年内,如果小李跳槽或他被解聘,双方相互都需要支付赔偿金。年初,公司更换了领导,新领导以小李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劳动强度、减少收入等办法刁难他。
不堪忍受之下,小李终于同意离职,可是公司坚持让小李自己写辞职报告。小李想,如果自己提出辞职,公司会不支付赔偿金。一开始,他坚决不同意。可是,公司后来又许诺,如果他写了辞职报告,除了可以给他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李说,在这种情况下,今年7月,他递交了辞职报告。
三个多月过去了,公司许诺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毫无踪影。小李找公司索要,可是却被告知,他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前日上午,小李找到主持人,郁闷地说:当初公司承诺经济补偿,我才写了辞职报告,我还能拿到赔偿吗?
我来答
蔡思斌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刻意增加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该公司的这一做法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是有权要求公司纠正的。若员工承受不住“打压”,没有向公司交涉纠正,而是主动提出离职,是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
如果李某有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许诺过相关内容,则可以视为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李某可以主张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或其他书面材料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