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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保安互殴一人死亡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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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保安互殴一人死亡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莆田一山庄保安醉酒后,与另一名保安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醉酒保安被击打两次后仰面倒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记者昨从城厢区法院获悉,这两名保安均不具备保安从业资格,山庄物业公司将两人录用属于违规,为此,山庄物业公司被判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193962元。而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死者林某与李某均受聘于莆田一物业公司,担任市区一别墅山庄保安。2010年8月24日晚,林某在值班时因喝了酒,要回宿舍吃东西,便离开岗亭。在前往宿舍的路上,林某与正在值班的李某相遇,两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随后引发互殴。李某用拳头打了林某面部一拳,并用电棍击打林某胸部一下,林某当即仰面倒地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林某的家属将李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649540元。

法官告诉记者,死者林某在案发时为醉酒状态,其对自身的死亡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的能力、资格等进行必要的考察,其没有履行好职责,选任不具备保安员资质的林某和被告李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在选任保安员的行为上存在过错,故其对林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在林某死亡案件中,李某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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