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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慎用监视居住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明年元旦起施行;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N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指定居所要具备生活休息条件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严格规范和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第四,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讯问嫌疑人要全程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此外,还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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