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杨永敏
本报讯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明确了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公租房对象可租剩余廉租房
通知要求,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达到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通知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廉租房出售控制在50%以下
廉租住房以租为主,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通知要求,出售廉租住房,要以廉租房房源满足实物保障需要为前提。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当地廉租房总量的50%以下,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提出购买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对象。
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按成本价核定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出售收入收缴应当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房、公租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廉租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廉租住房购房人所购廉租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