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体育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刘翔3岁时 已有“刘翔牌”
斯内德博阿滕互换?
体坛短讯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2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刘翔3岁时 已有“刘翔牌”

刘翔在伦敦奥运会伤退后,在商业活动上也受到影响
 

N北京日报

1986年7月3日,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刘翔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要到2017年。如今耐克公司“刘翔”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评委驳回。为此,该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前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不过法院并未当庭就此案作出判决。

商评委的代理人则表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他们不予置评。面对商评委给出的理由,原告代理人表示:“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本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本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据悉,耐克公司早在2004年刘翔成名前就同其签订了协议,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同以往的商标类官司不同,本案中的耐克公司并未申请要求撤销26岁的“刘翔牌”商标,其代理人表示:“刘翔是近10年才成名的,1986年的时候他才3岁,谁知道他啊,而且‘刘翔牌’是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所以他们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

律师说法 名气应给在先商标让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名人的名字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商标。刘律师说,名人成名的时间,可以看做是在先商标和恶意抢注的分水岭。据他分析,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某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可见,恶意抢注必须发生在‘成名’之后,而且抢注人具有主观故意。”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即使他人此后名气再大,该商标仍可继续使用。

相关判例 易建联赢回“易建联”

2009年11月,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拥有的“易建联”商标。该公司不服起诉至市一中院。法院判决认为,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据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