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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17岁少年卖肾案”一审宣判 7被告人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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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郴州“17岁少年卖肾案”一审宣判 7被告人分别获刑

 

N据新华社电 中新

备受社会关注的“17岁少年卖肾案”昨日在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参与摘取被害人一侧肾脏、致其五级伤残的7名被告被判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另据了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害147万余元已经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买卖活体肾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因债务缠身,欲通过从事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的中介牟利,便邀被告人尹申为其寻找肾脏“供体”,并通过被告人唐世民联系到郴州某医院男性泌尿科门诊主任苏开宗,借用手术室。何伟等在网上发布寻找肾源和“受体”的信息后,年仅17岁的安徽高中生王某经中介牵线,决定卖肾。

2011年4月28日晚,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等人及“供体”王某和“受体”来到苏开宗所在医院,进行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术中,被告人宋忠于担任主刀医师,由杨峰协助;黄龙东负责麻醉事项;黄美、张红杰为护士。

该医院并无行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资质。上述人员也未核实“供体”王某是否系未成年人等身份信息,便切除其右肾。术后,上述被告均得到数额不等的费用(系违法所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构成重伤,目前左肾功能处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为五级伤残。

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判处何伟有期徒刑5年;判处尹申有期徒刑4年;判处宋忠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唐世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苏开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同日,法院还对另案起诉的黄龙东、杨峰、黄美、张红杰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黄龙东、杨峰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黄美、张红杰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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