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锟
我想问
福州刘女士的丈夫,在外养“小三”,为讨其欢心,买了辆车给情人。刘女士知道后,拆散了他俩,并想讨回丈夫送出去的车,“这车是属于我丈夫的,也是属于我的。”
“既然事情发生了,也不怕你们笑话。”刘女士说,丈夫张先生在金山开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12年4月,21岁的年轻女孩洪小姐来到丈夫开办的公司做文员。
洪小姐年车主漂亮时尚,丈夫一见十分动心,相处时间长了,两人发展婚外情,并同居在一起,其间,丈夫花16万元买了辆车,并登记在洪小姐名下。
不久,丈夫的婚外恋被刘女士发现,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
当刘女士要求洪小姐将车辆返还时,遭到拒绝,“她认为我丈夫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车辆登记在她名下,所有权属于她”。
我来答
蔡思斌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生送给洪小姐的车,属于张先生、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
洪小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