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一名女子将其表妹告上法庭,称她表妹名下一套福州的房子的购房款主要是她出的,表妹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人。对此,表妹则说,虽然表姐代付了部分购房款,但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人。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判令房子归表妹所有。
仓山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此案中,表妹与开发商直接签订买房合同,并最终由她取得所有权登记。当事双方就诉争房屋购房款产生的争议系基于债权债务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与此案房屋所有权确认并无关联,原告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