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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际交流将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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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师校际交流将扩大范围
我省明年起,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
 

N本报记者 李薇

本报讯 省教育厅昨日消息,从2013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在落实义务教育“小片区”内师资互派和交流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范围,开展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农村学校、超编学校、缺编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城乡互动和多元交流,逐步实现县域内中小学师资力量均衡。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深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意见,指出从2013年起,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为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意见提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交流教师住宿条件。对积极参加轮岗交流,并在轮岗交流期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根据意见,我省将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2012年前基本解决66人以上“超大班额”问题,2015年前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

对于中小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至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意见还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5%以上。今后,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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