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对购买省内汽车用作出租车、教练车的给予每辆5000元的奖励,以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措施。
依据通知,自10月21日起至12月20日期间,购买省内注册生产汽车企业生产的汽车,并依法用作我省出租车、教练车的我省出租汽车企业、驾校,可按隶属关系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经贸部门、省直单位提交购买新出租车、教练车奖励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购车发票、机动车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营运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于12月20日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汇总,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据悉,奖励资金从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出租车奖励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按购买时间先后顺序,直到专项资金用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