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锟 廖庆升
我想问
福州的王先生与张小姐两人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王先生32岁,张小姐也30岁了。俩人都觉得岁数不小该成家了。婚前,王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婚后不久两人就因感情问题离婚了。现在,王先生和张小姐为了房子怎么分,吵得不可开交。
“房子是我一人出资的。”王先生说,但买房时他们处在恋爱期,就将女朋友的名字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他认为,自己所购房屋,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而张小姐却认为房产证上有两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想问,这房子应该怎么分?
我来答
蔡思斌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产证作为物权登记凭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最重要的证据。房产证署上二人名字,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前提下,则表明该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该套房屋全部由王先生出资,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王先生已与张小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双方各半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