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赵杨
本报讯 今年5月,我省一女士开车时被拍超速,丈夫觉得妻子开车谨慎,开近140公里的时速不可能,细研之下,他发现了超速照片上显示的设备信息,与省质监局测速仪检定的结果不一,他认定设备不合法,随即申诉。省高速交警支队核实后证实为工作人员输入错误,同意对此次违法行为予以撤销。
这名男子表示,他妻子名下的小车于今年5月23日12时47分在沈海高速1976km处因超速被电子警察拍,图片显示当时时速为134km。据了解,福宁高速公路(宁德段),在每个高速公路匝道进入高速公路主线上200~300米处均设立有内容记载为80的限速标志,这也就意味着,其妻超速已经超过160%。
该男子认为,老婆开车一向谨慎,出现如此超速可能性不大,疑为设备出错。男子仔细查看了图片,发现测速仪的相关信息,随后按图片的提示,查询了福建质监网关于该设备的年检情况,发现此设备与质监网上的数据不对。
据了解,图片显示该设备编号为090204,检定证书号为(MLY)S1/10-06823,检定有效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不过福建质监网显示,编号为090204的设备,检定证书号是(MLY)S1/11-08675,检定有效期为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该男子认为,这与交警所使用的根本不一样,也就是说宁德高速交警使用的测速仪并没有在省质量监督局备案,是不合格的。该男子提出请求撤销对小车的不合理处罚。
宁德市公安局随后要求高速交警支队调查核实。据证实,编号为090204的移动测速设备已标定并在省质量监督局备案,检定有效期为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其中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11日为设备送检日,该起违法行为的确在设备有效期内拍摄。但由于工作人员叠加错误,将编号090204移动测速仪的检定证书号(MLY)S1/11-08675输成(MLY)S1/10-06823。高速交警支队同意对此次违法行为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