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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转发不署名没准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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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博转发不署名没准要判刑
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宣判,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这几年不少企业和个人都相继开通了认证用户进行企业和自我营销,这也引发了一个争论:将偶然见到的一张图片,未标注来源,便转到自己微博上作为素材发出,算不算侵权行为?

这样的著作权纠纷事实上并不少见,“盗图”。“盗文”在微博上屡见不鲜,而相关的法律纠纷见诸媒体并不多,所以很多人对这种行为到底算什么程度的侵权也不明确。不过近日,广东两家企业的一场官司的宣判结果,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提示和参考。

欧派微博配图被认定侵权

前天,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这宗曾引发社会关注的广州市首宗企业微博侵权案有了新进展,转发微博的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前不久,华盖公司向白云区法院诉称,欧派未经其许可,在自建的微博中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欧派认为,他们转发的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也没有获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事情经报道后,立刻引来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到底微博转发算不算侵权?

经法院审查表明,华盖确实拥有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欧派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构成对原告相关著作财产权的侵害。虽然欧派坚称“配图微博的内容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用于公司经营,也未获取任何的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欧派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转发上述内容时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客观上提升公司的知名度,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的目的是宣传公司,因此,酌定被告侵权赔偿的数额为1000元。

互联网侵权法规已有界定

事实上,今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只要内容有独创性就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署名转载是侵权行为”,这一观点是微博上不少原创作者的观点。不过有网友就认为,作者把内容发到微博上,已经算是默认许可转载,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记者随后采访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苏律师,苏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规的表述,未署名转发确实有一定风险,如果转发目的是盈利、违法的,可能要负民事责任。

(高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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