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晋 通讯员 陈伟斌 陈玲玲
本报讯 明明没有借钱给对方,却拿着借条起诉讨债。仙游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1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有陈某写给他的“借条”,并已经支付了40万元给陈某,但陈某并未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还钱,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还钱并支付违约金。
仙游法院承办法官发现,该欠条有附加说明,约定双方的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赔偿金,故该“借条”不应认定为借条,而是借款协议。而林某也无法提供现金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凭条。最后林某不得不承认确实未将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同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