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孙杨“云南爆粗口,抢相机,删照片”事件中,公众有一个疑惑:孙杨有没有权利要求摄影记者删照片呢?
日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焰认为,《生活新报》记者的正常采访并没有侵犯到孙杨的肖像权,因此孙杨和他身边的工作人员都无权要求记者删除照片。陈焰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对以抓拍见长的新闻摄影来说,在拍摄每一张照片前,都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显然不现实;同时法律也把新闻摄影行为界定一种为公众服务的信息传播行为,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