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条例》还规定,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被吊销许可证后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据新华社电)